為什麼我的地址證明(POA)被拒絕?
地址證明(POA)文件必須顯示:
- 全名必須與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完全相符
- 必須清楚顯示居住地址(如果地址完整,可接受郵政信箱)。
- 發行日期必須在最近6個月內。
- 文件的四個邊緣必須全部可見。
- 文件必須是高品質、清晰且易讀的。
- 文件應以多色彩顯示。
可接受的地址證明文件包括:
- 銀行對帳單
- 公共事業帳單(瓦斯、電力、水、電話、網路)
- 政府發行的稅務文件
- 公民證明書
如果您無法提供上述任何文件,您可以提交包含居住地址的第二身份證明文件(例如駕照或國民身分證),前提是該證件有效且尚未用作您的身份證明。此提交需經審核批准。